“读完以后会给我发什么证书之类的吗?”
“你如果想要的话,公司可以给你做一个。”
“盖公章吗?不盖公章的证书是没有效用的。”
“你如果想要的话,公司可以给你盖一个。”
“那我就没有别的问题了。”
许昭如今无咖无位,签不了分约,更不像参加偶像选秀的爱豆那样需要签共享经济约,只能签全约了。
也就是说,所有演艺活动都由开元公司代理。
好处当然是不用和不同公司扯皮,且公司会全心全意推自家公司上位。
坏处则是,艺人的自主权比较低,如果和公司合作得不愉快的话,除了接受冷藏,就是自己找办法解约,很难得到其他公司的助力。
当然,如果混成有知名度的艺人,那就是另一回事了,虽然解约的时候还会经历九九八十一难,好歹有一点抗争的能力。
现在说这些还是太早,面对开云公司给出的11%的分成和4+4的合同年限,许昭还是比较满意的。
这个合约条件不算吸血鬼,是新人能获得的相对厚道的签约模式。
尤其是这个4+4的合同年限,在一些周扒皮公司给出的8年、10年甚至更久的长约面前,简直是过度守法合规了。
4+4,虽然算起来也是八年,但是在第一个4年结束之后,可以重新谈签约条件,而且双方合作实在不合适,也可以解约。
对艺人来说,不必浪费那么久的青春和不合适的公司耗着。
对公司来说,尤其是开云公司这种小公司,培养艺人在精不在多,手里的资源就这些,没必要搭在没前途的艺人身上。
不过具体细则还要仔细看。
比如分成基数是税前税后,是否需要扣除“运营成本”;
前一个4年过去后,下一个4年的续约条款以及不续约的和平解约条款;
肖像权、代言权的转让是否经过艺人同意:
社交媒体的归属权;
提前解约的违约金问题……
还有很重要的一点,那就是公司是否会干涉艺人的日常生活以及社交。
两边律师长期在沪市及周边的法律圈子工作,其实也是熟人了,但是在此时代表各自当事人的权益,那也是很有职业素养的。
律师团队大摆龙门阵,唇枪舌剑,锱铢必较,寸土不让,战况十分激烈。
而作为签合同的两边当事人,许昭已经和庄开开以及沈云枝聊起了娱乐圈的一些事情。
总之,法律层面的事情归法律层面,私下的交往归私下的交往,这样无论合作得成不成,也不伤彼此的面子。
庄开开聊了一下她过去的演艺经验,还有提升演技的一些方法,包括她以前合作的大导演、大制片人的行事风格等等。
不管能不能达成合作,对于有潜力的新人卖个好也不费力气,毕竟娱乐圈就是这样一个人捧人高的地方嘛。
双方律师聊了几轮之后,终于达成了比较合适的合约条款。
然后许昭就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“卖身契”。
从此以后,许昭也算是有公司撑腰,有工作团队服务的人了,算是正式迈入娱乐圈。
开云公司给许昭配备了一个执行经纪人,一个助理,没了。
作为新人,是不可能像知名艺人那样有专属团队的,其他的需求,都是和同事共享。
核心经纪人是沈云枝,法务和宣传团队是开云公司长期合作的外包律所和营销公司。
造型团队是公司内部的造型组,也是和其他同事共享。
正式签约后,许昭的复仇心理就冒头了:
“冯姐,不知道你有没有了解过,我之前被董泽叙的团队坑过,我们现在能给他使点绊子吗?或者让他们给我一些补偿。”
冯姐全名冯萍,是公司安排给许昭的执行经纪人,过去是沈云枝的助理。
冯萍被吓了一跳——公司里其他艺人虽然都有脑子有想法,但整体来说都挺乖的。
施希是经历过事业低谷,能重回娱乐圈就很知足。
其他两个年纪小又知道自己依赖公司资源,所以即使公司给他们自主权,他们普遍也是听经纪人安排。
倒是许昭,虽然想报复得罪自己的人是人之常情,但是刚签约就对经纪人提要求,冯萍感觉,自己好像带了个过于有自主性的艺人了。
“这个我做不了主,得问沈总。”
“那我问问。”
许昭开始给沈云枝打电话。
“我倒不是非要报复人家,而是我既然是公司的签约艺人,我被冒犯了就是公司被冒犯了,这可不行。”
“而且,置换回来的资源,即使我用不上,其他人也可能用得上嘛。”